最高人民法院 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2003 |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
作者: 来源:
阅读:
|
|
最高人民法院 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2003 |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
作者: 来源: 阅读:
2 |
|
最高人民法院 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
|
|
|
([2003]民二外复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你部于2003年9月12日发给本院的商法函〔2003〕33号《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资、合作的行为,以及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行为,虽然涉及到企业主体、企业资产及股东的变化,但他们不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范畴,且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因此,外商投资行为不受上述司法解释的调整。
此复。
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
|
|
|
|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