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案件应如何确立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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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案件应如何确立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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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 2007-6-9 19:37:29 ] 浏览次数:[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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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案件应如何确立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解答》的补充说明
自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以来,本市有关法院已受理多起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案件。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应如何确立诉讼当事人未予规定,各受理法院做法不尽一致,为确保本市法院对已受理的该类案件,在认识和处理思路上的相对统一,我庭于2006年4月27日,制定了《关于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案件应如何确立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解答》(刊载于《民二庭调研与指导》第1l期,以下简称解答)。现就该解答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 .
(一)该《解答》只针对本市法院受理的公司解散案件如何确立当事人的问题作出的解答。
(二)对于尚未受理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是否受理以及受理条件应如何把握等问题,应严格按照我院立案庭的相关意见办理。
(摘自《民二庭调研与指导》200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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