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股权转让 >> 公司股权转让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1998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1998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添加时间:[ 2006-10-20 12:57:11 ] 浏览次数:[ 164 ]
 

 

(1998年12月4日 法〔1998〕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8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这是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清理整顿工作,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股票交易场所(包括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及其会员单位、挂牌企业为被告的,涉及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场外非法交易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未受理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上述经济纠纷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对涉及上述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何时恢复诉讼和执行,依照本院通知办理。
  特此通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武汉律师,未经其他股东..
·武汉律师,法律、行政法..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
·政策性破产担保的处理
·如何确认股东身份
·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书 :..
·武汉律师,经纪人与客户..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