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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0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寰岛雄鹰实业有限公司与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游彬股东权、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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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0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寰岛雄鹰实业有限公司与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游彬股东权、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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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0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寰岛雄鹰实业有限公司与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游彬股东权、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添加时间:[ 2006-10-15 15:38:06 ] 浏览次数:[ 295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黑高商初字第31号 


  
    原告黑龙江寰岛雄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路1 8 3号。
    法定代表人国红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卫清,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齐哈尔市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2号。
    法定代表人孙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卫清,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贺朝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启凡、姜风琴,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彬,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香房区五叙街44号。
    委托代理人孟令彤,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西二道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政冠、李志全,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齐齐哈尔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恒升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光茫街1 4 0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宏,负贡人。
    委托代理人陈本士,该营业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凯,该营业部工作人员。


    原告黑龙江寰岛雄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岛雄鹰公司)、原告齐齐哈尔市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齐市证券公司董事会)与被告兴安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安证券公司)、被告游彬股东权、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合议准予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登记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申请,并将齐齐哈尔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恒升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恒升营业部)列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参功口本案的诉讼活动。诉讼中,寰岛雄鹰公司、齐市证券公司董事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兴安证券公司5100万元款项或者等值的有价证券、房屋等财产。山东九九有限公司为寰岛雄鹰公司、齐市证券公司董事会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经本院裁定准予寰岛雄鹰公司、齐市证券公司董事会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冻结兴安证券公司项下价值5100万元的股票。之后,兴安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要求解除对其股票的冻结,本院于2004年1月1 3日,裁定解除对兴安证券公司股票的冻结。龙江登记公司曾向本院递交起诉书,要求兴安证券公司给付收购龙江登记公司的登记处、大庆登记处的对价,给付收购恒升营业部的对价。对龙江证券公司起诉书涉及的要求兴安证券公司支付收购其登记处、大庆登记处对价的请求,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本院告之其可另行诉讼,在本案中仍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本案经举证指导,证据交换,于2004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寰岛雄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卫清,齐市证券公司董事会孙凌及委托代理人钱卫清,兴安证券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启凡、姜风琴,游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令彤,龙江登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政冠、李志全,恒升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陈凯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兴安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启凡、姜风琴,游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令彤,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寰岛雄鹰公司、齐市证券公司董事会诉称:齐市证券公司成立于1 99 3年9月,根据齐齐哈尔市政府的有关决定,1998年6月大庆市东丰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南风汽车销售公司和大庆市江铃汽车销售处三家公司将所持的齐市证券公司的360万股份以2800万元的总价格转让给寰岛雄鹰公司,2000年8月,寰岛雄鹰公司补足了当初人行齐齐哈尔分行未到位的440万元出资(视为原始出资),使齐市证券公司的实收资本达到了1000万元。至此,寰岛雄鹰公司先后向齐市证券公司投入3240万元的股本金及其它费用获得了齐市证券公司1000万股份中的800万股份的持股(控股)权,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则继续持有齐市证券公司200万股份。另外,2000年寰岛雄鹰公司的股东寰岛集团和雄鹰集团将所持的该公司的100%的股份转让给民营企业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三元投资有限公司,后者支付4 000万元股份转让金和其他必要费用共计5100万元,获得寰岛雄鹰公司的全部股权从而间接获得齐市证券公司的控股权,使寰岛雄鹰公司事实上成为民营资本出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黑龙江省政府致函中国证监会,建议将省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省证券公司)、齐市证券公司、牡丹江证券公司和龙江登记公司合并重组为新的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函[2000]317号函原则上同意黑龙江省政府的提议。2001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2001]259号函作出批复,同意省证券公司、牡丹江证券公司和龙江登记公司三家证券公司合并重组并吸收其他出资共同组建兴安证券公司,兴安证券公司开业后,收购齐市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2002年3月中国证监会致函(证监机构字[2002]84号批复)兴安证券公司筹备组,同意兴安证券公司开业,同时决定:“兴安证券公司开业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对齐市证券公司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的收购工作。收购事宜由哈尔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审核,结果报我会备案。”此后,兴安证券公司在开业后未经齐市证券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意并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齐市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全部证券营业部的人事、经营权利、场所、客户保证金等全部接管,包括将齐市证券公司的财务、财产等全部侵占。


    在兴安证券公司开业后,鉴于齐市证券公司因为处于被监管和清算状态而无法正常以公司自身名义维护其股东正当权益,寰岛雄鹰公司于2002年6月5日以齐市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名义致函兴安证券公司,要求该公司依中国证监会2002年3月证监机构字[2002]84号批复的决定完成对齐市证券公司的收购工作并同本公司代表洽谈此事宜。但兴安证券公司拒绝同寰岛雄鹰公司接触。在得知兴安证券公司将属于齐市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全部证券营业部正式接管之后,2002年11月15日,寰岛雄鹰公司再次致函兴安证券公司,要求兴安证券公司按照证监机构字[2002]84号批复内容就收购齐市证券公司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等有关事宜同本公司洽谈,但至今仍没有得到回复。


    证券经营属国家监管的特殊行业,齐市证券公司应该配合国家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的政策和有关证券公司合并重组决定的执行,齐市证券公司的控眼股东寰岛雄鹰公司已因股权转让成为民营企业,在兴安证券公司的组建以及有关资产转移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齐市证券公司、在该公司登记的股民、该公司股东的合法民事权益。对于民营企业的资产,应按照平等、等价、有偿的基本民事法律原则,在对齐市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进行公正的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向齐市证券公司支付对价并补偿损失。


    综上,兴安证券公司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批复,向齐市证券公司支付合理对价从而完成资产收购活动,却擅自将属于齐市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全部证券营业部接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齐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方的巨额经济损失。被告兴安证券公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过错,与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齐市证券公司目前已被兴安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不能独立有效地维护其股东的合法权利,寰岛雄鹰公司作为受侵害最严重的控股股东特代表齐市证券公司对兴安证券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兴安证券公司赔偿侵占齐市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全部证券营业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同时,游彬在齐市证券公司被监管和整顿期间担任齐市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全面负责齐市证券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游彬利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的便利,未经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和授权,于2001年3月15日擅自代表齐市证券公司对外签署《兴安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协议》,歪曲事实地确认公司的持股人和股权结构,恶意处分齐市证券公司的资产。此后,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兴安证券公司开业之后,违反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259号《关于同意兴安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和[2002]84号《关于同意兴安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规定,在兴安证券公司没有和齐市证券公司股东进行充分协商并就收购齐市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游彬和兴安证券公司恶意串通意图损害齐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游彬作为齐市证券公司的经理人员不仅没有依照公司法履行自己的经理职责和尽自己的勤勉义务,反而配合兴安证券公司对齐市证券公司的财产进行侵占,使兴安证券公司在没有向齐市证券公司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顺利接管原属于齐市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的人事、经营权利、场所、客户保证金等,包括将齐市证券公司有限公司的财务、财产等全部侵占。结果使齐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游彬和兴安证券公司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了侵害齐市证券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游彬应该和兴安证券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兴安证券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在兴安证券公司收购齐市证券公司之前,黑龙江省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清理整顿小组,将违法取得股东资格的寰岛雄鹰公司予以清退,寰岛雄鹰公司不属齐市证券公司的股东,没有资格和权利对兴安证券公司提起诉讼。齐市证券公司以董事会的名义提起诉讼不合法。董事会是公司内部的决策机构不能代替法人对外行使权利,且该董事会是寰岛雄鹰公司入股齐市证券公司时组成的,既不代表齐市证券公司也不代表任何一个股东。2、兴安证券公司与齐市证券公司是合法的资产购买关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兴安证券公司通过购买方式合法取得齐市证券公司的相关资产,内容形式均合法。3、兴安证券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兴安证券公司在购买齐市证券公司资产时依法与齐市证券公司订立合同,而不直接与其股东形成合同关系,齐市证券公司资产转让应经其股东会同意是齐市证券公司的义务,兴安证券公司在合同中齐市证券公司作出“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须的授权”的声明和保证,尽到提示义务。总之,兴安证券公司合法收购齐市证券公司的资产,寰岛雄鹰公司无权提出异议及赔偿请求,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游彬辩称:对寰岛雄鹰公司非法股权的清退,我是按照中国证监会“三点”意见和省政府批准的齐市证券公司非法股权清理方案实施的,是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和职务行为,不是我个人行为。至于寰岛雄鹰公司提出我侵害齐市证券公司合法权益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我认为没有道理。违法股权、非法股东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龙江登记公司述称:恒升营业部是我们与齐市证券公司等共同出资设立并隶属齐市证券公司经营的企业法人,随着齐市证券公司被兴安证券公司收购,恒升营业部也应被收购。这直接涉及到龙江登记公司的利益,虽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批复龙江登记公司也是兴安证券公司重组参与方之一,但涉及的仅是证券类业务,因而龙江登记公司有着自己独立的权益不能遭受非法侵害,兴安证券公司应支付因收购恒升营业部而支付的款项、无形资产、逾期给付的利息672.09万元。
    恒升营业部述称:恒升营业部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龙江登记公司是恒升营业部的股东,无权要求恒升营业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恒升营业部参加诉讼,哈尔滨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也应参加诉讼。龙江登记公司并没有实际投资,兴安证券公司也没有接收恒升证券公司,因而谈不上恒升营业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寰岛雄鹰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及说明:
    一、寰岛雄鹰公司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先后获得齐市证券公司80%的股权的证据材料。
    1、1996年12月股份转让《协议书》。此证据证明齐市证券公司18家原始股东将所持360万股份按票面价值转让给大庆市东丰经贸有限公司等三家股东。
    2、1998年6月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此证据证明该会议决定由寰岛雄鹰公司入主齐市证券公司,并将440万元未到位的原始股配给寰岛雄鹰公司。
    3、1998年6月寰岛雄鹰公司公司与齐齐哈尔证券公司三家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此证据证明寰岛雄鹰公司以2800万元价格向齐市公司三家股东购得360万公司股份。
    4、1998年8月齐齐哈尔信达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及其附件(一)。此证据证明经齐市证券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寰岛雄鹰公司以2800万元价格向齐市证券公司三家股东购得36 0万公司股份并经过验资。
    5、2000年8月21日齐齐哈尔鹤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及其附件。此证据证明寰岛雄鹰公司依齐齐哈尔市政府的有关决定补足了齐市证券公司未到位的注册资金440万元。


    二、齐市证券公司被侵权致使其控股股东寰岛雄鹰公司的股东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三元投资有限公司损失达人民币5000万元。
    6、齐市证券公司被侵权之前的资产状况。(1)齐市证券公司截止于2000年1 2月31日的净资产(不含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即黑龙源资评(咨)字(2001)第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由黑龙江龙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 001年3月1日制作,报告显示,齐市证券公司以2000年1 2月31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2924.65万元。(2)齐齐哈尔证券公司的主要营业场所和部门组成。(3)黑龙源资评咨字[2001]第02号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咨询性报告书。该报告由黑龙江龙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25日制作,报告显示,齐市证券公司下属的两家证券营业部以2 00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无形资产价值分别为5 00万元和190.25万元(还有两家证券营业部的无形资产没有列入评估范围)。(4)附寰岛雄鹰公司对齐市证券公司无形资产的请求权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机构字[1999]1 3号文)
    7、寰岛集团、雄鹰集团与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三元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此证据证明寰岛雄鹰公司的股东将股份以4000万元全部转让给民营资本,使寰岛雄鹰公司事实上成为由民营资本出资所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8、中国寰岛集团公司、黑龙江雄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开具的收款收据。此证据证明寰岛雄鹰公司的新股东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三元投资有限公司共计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寰岛雄鹰公司的股权转让金。
    9、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三元投资有限公司在收购寰岛雄鹰公司全部股权的过程中同委托代理人签订的《股权转让代理协议书》。此证据证明寰岛雄鹰公司的新股东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三元投资有限公司在齐市证券公司被侵权一案中的其他损失,主要包括向代理人所支付的86 0万元人民币的中介费用。


    三、证监会批准兴安证券公司组建并在开业后收购齐市证券公司资产。
    10、2001年3月15日省证券公司等签订的《兴安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协议》。此证据证明黑龙江省政府派驻齐市证券公司人员游彬无视公司股东权利,未经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企图擅自恶意非法处分公司资产。
    11、2000年11月14日证监会《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证券经营机构重组方案的函》。此证据证明证监会原则同意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将省证券公司、齐市证券公司等四家证券类公司合并重组证券公司的方案。
    12、2001年11月20日证监会《关于同意兴安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此证据证明证监会批复同意省证券公司等三家公司合并重组为兴安证券公司有限公司,并在开业后收购齐市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
    1 3、2002年3月25日证监会《关于同意兴安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此证据证明证监会批复兴安证券公司应该在开业后三个月内完成对齐市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营业部的收购工作。
 
    四、在兴安证券公司的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寰岛雄鹰公司多次代表齐市证券公司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未果
    14、2002年6月5日寰岛雄鹰公司致兴安证券公司《关于转让有关资产的函》。此证据证明寰岛雄鹰公司在兴安证券公司开业后向其要求洽谈有关收购齐市证券公司的资产的事宜。
    15、2002年11月15日寰岛雄鹰公司致兴安证券公司《知会函》。此证据证明寰岛雄鹰公司再次致函兴安证券公司要求洽谈有关收购齐市证券公司的资产的事宜。
    五、齐市证券公司和其控股股东寰岛雄鹰公司的股东和注册变更情况
    16、2000年9月齐市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收资本发生变更的系列材料。该证据证明2000年9月按照齐齐哈尔市政府的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由寰岛雄鹰公司补足对齐市证券公司的出资,按照程序选举谢胜利为齐市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同时推举谢胜利代表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工商注册登记的申请。
    17、2000年9月20日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申请制发变更后的齐市证券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证据表明齐市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谢胜利,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18、2001年4月9日齐市证券公司董事会决议。该证据表明齐市证券公司的董事长依据董事会决议已经变更为孙凌。
    19、2000年10月30日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申请制发变更后的寰岛雄鹰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证据表明在寰岛集团和黑龙江雄鹰集团依法向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三元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寰岛雄鹰公司的全部股权后,依法变更了工商注册登记,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三元投资有限公司推举的国红新成为寰岛雄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003年4月3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该证据表明寰岛集团和黑龙江雄鹰集团退出后,寰岛雄鹰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是国红新。


    对此,兴安证券公司认为:一、对证据1、2、3、4、5因我方不是当时的关系人,对其真实性无法作出判断,但对其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无证据证明其经过证监会批准成为合法股东,其股权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二、对证据6、7、8、9亦因我方不是当时的关系人,对其真实性无法作出判断,对股东及转让的合法性有异议,故损失缺少前提。三、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2001年5月29日省政府和中国证监会已认定寰岛雄鹰公司为非法股东,被清退。游彬作为清理后的齐市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签约权。四、对证据11、12、1 3的真实性无异议,此证据不能证明我方侵权,恰恰证明收购齐市证券公司的资产是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五、对证据14、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因我方购买齐市证券公司时寰岛雄鹰公司非齐市证券公司的股东,故未与其交涉。


    由于游彬中途退庭,未能发表意见。龙江登记公司、恒升营业部末发表意见。
    为证明自己的抗辩理由,兴安证券公司举出如下证据材料及说明:
    证据1、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部函[2001]91号《关于兴安证券公司筹备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反馈意见》,该证据证明将寰岛雄鹰公司所持齐市证券公司的股权转为债权是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和要求。
    证据2、中国证监会清理整顿齐市证券公司的三点意见及省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该证据证明中国证监会认定‘‘寰岛雄鹰公司入股齐市证券公司并派驻高级管理人员是做法没有法律效力”、‘‘寰岛雄鹰公司在齐市证券公司中白勺股份应尽快退出”。
    证据3、齐市证券公司齐证办字[2001]3号会议纪要。该证据证明,清退寰岛雄鹰公司是政府行为,并已经执行完毕,不曾见有行政诉讼提起。
    对兴安证券公司所举证据寰岛雄鹰公司认为:兴安证券公司占有齐市证券公司是收购齐市证券公司,是民事行为,非政府行政行为。
由于游彬中途退庭,未能发表意见。龙江登记公司、恒升营业部未发表意见。


    游彬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1998年6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1998]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方案的通知》
  2、1990年3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2000年9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函[2000]1 39号《关于黑龙江省证券公司等8家证券经营机构进行重组改制意见的函》
    4、2000年1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0]317号《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证券经营机构重组方案的函》
    5、2001年4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函[2 001]56号《关于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6、2001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处理环岛公司“三点意见”
    7、2 001年5月2 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函【2001]72号《关于指派游彬同志为齐齐哈尔证券公司负责人的函》
    8、2001年5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文件:哈证监呈[2001]41号《关于游彬同志担任齐齐哈尔币证券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初审意见》
    9、2001年5月29日齐市证券公司:齐证办字[2001]3号《齐齐哈尔市证券有限公司会议纪要》
    10、2001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1]11号《关于游彬担任齐齐哈尔证券公司负责人的函》
    11、2001年6月4日兴安证券公司徘徊工作办公室《关于上报<齐齐哈尔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股权清理方案>的请示》
    12、2001年6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综[2001]56号《会议纪要》
    1 3、2001年7月5日齐市证券公司给寰岛雄鹰公司《关于对非法“股权”及占用资金进行清理的函》
    由于游彬中途退庭,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未能进行质证。


    龙江登记公司提出如下证据材料:
    1、资产转让协议。证明龙江登记公司证券类资产并入兴安证券公司的事实。
    2、审计报告。证明大庆登记处的资产状况。
    3、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龙江登记公司登记处的资产状况。
    对于龙江登记公司的证据材料寰岛雄鹰公司认为龙江登记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兴安证券公司、游彬未能发表意见。恒升营业部也未发表意见。
    恒升营业部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依据各方的诉辩主张,结合各方所举证据材料,经过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998年6月,大庆市东丰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南丰汽车销售公司、大庆江铃汽车销售处将其持有的齐市证券公司360万股股权以2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寰岛雄鹰公司,鉴于齐市证券公司设立时440元注册资金未到位,同年6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寰岛雄鹰公司予以补齐,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齐市证券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后的齐市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寰岛雄鹰公司占80%的股权,北满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占20%的股权。齐市证券公司下辖齐齐哈尔市和平大街营业部(又称富拉尔基营业部)、卜奎营业部、永安营业部、恒升营业部(又称奋斗路营业部)。2001年3月,经黑龙江龙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齐市证券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结果为:资产总计44177.5万元,负债总计41252.85万元,净资产总计2924.65万元。同时还对富拉尔基营业部和恒升营业部的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结果分别为500万元和190.25万元。对证券营业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主要依据是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1999)1 3号《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关于“证券营业部的转让价格应以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可加上前一年的经纪业务利润,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规定。
    2000年11月,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函(2000)259号致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你省关于省证券公司、齐市证券公司、牡丹江证券公司和黑龙江省证券登记公司合并重组证券公司方案”。2001年3月15日,省证券公司授权签字人卞玉祥、齐市证券公司授权签字人游彬、牡丹江证券公司授权签字人明久成、龙江登记公司授权签字人林国臣,签署《兴安证券公司合并重组协议》,该协议载明:‘‘本次重组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证函(2000)139号文同意后,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00)317号文批准,并已获重组各方股东会的同意和确认。——合并重组后,省证券公司、齐市证券公司、牡丹江证券公司依法解散,其所属营业部依法变更为兴安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龙江登记公司的证券登记业务和交易系统并入兴安证券公司,龙江登记公司的证券交易系统撤销,申请改设一家证券交易营业部,其他非证券登记业务依法清理变更为一家实业投资公司。” 2001年5月2 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致函中国证监会,提请对“指派游彬同志为齐市证券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同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回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游彬担任齐市证券公司负责人无异议。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兴安证券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同意省证券公司、牡丹江证券公司和龙江登记公司合并重组,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以现金出资,共同设立兴安证券公司,同意兴安证券公司开业后收购齐市证券公司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2002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兴安证券公司开业,该批复明确:“兴安证券公司开业后,三个月内完成对齐市证券公司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的收购工作。” 4月16日,兴安证券公司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资本为71500万元,股东及投资额为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14000万元,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14000万元,黑龙江省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13000万元,天津科技发展投资总公司6000万元,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7000万元,哈药集团有限公司1 3500万元,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4000万元。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2年5月29日,游彬以负责人的身份进驻并接管齐市证券公司。同年8月15日,游彬以齐市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兴安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朝贤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齐市证券公司同意将其除了非证券类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以外的证券类资产及负债转让给兴安证券公司,转让为零价格,协议签订之日,兴安证券公司可以派人员进驻并全面接管。兴安证券公司设立开业后,将齐市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冠兴安证券公司名下的营业部。
    另外,1995年9月,在哈尔滨市设立恒升营业部,总股本525.5万元,股东及投资额为齐市证券公司82.5万元、龙江登记公司393万元、宏达公司50万元。恒升营业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止2004年3月,恒升营业部的经营活动仍然通过齐市证券公司进行。但恒升营业部未能按照合议庭要求,提供其资产状况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所提交的部分审计报告说明不了恒升营业部的资产状况。龙江登记公司于2002年6月,已将其证券类资产包括龙江登记公司登记处业务、大庆登记处业务及相关资产、设备、资料等移交兴安证券公司,但龙江登记公司企业法人资格依然存续。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资格。寰岛雄鹰公司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同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成为齐市证券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虽然依照有关规范性文件:证券公司股东的变更需经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但证券公司股东及股份变更与确定,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结合本案,对于寰岛雄鹰公司成为齐市证券公司股东及规范运作齐市证券公司工作,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已经报请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寰岛雄鹰公司也履行了其补充注册资金和支付股权对价义务,对齐市证券公司进行了管理与控制,同时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因而寰岛雄鹰公司是齐市证券公司的合法股东,其股东权利依法应予保护。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公司叉因故不能正确维护自己权益和股东权益时,公司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或为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寰岛雄鹰公司以有关部门对齐市证券公司进行清理整顿,使其失去对齐市证券公司的控制,齐市证券公司不能维护自身权利和股东权利为由,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其诉讼主体适格。
    公司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内设机构。董事会不能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法所列董事会的职权也无对外代表公司的职权。因而齐市证券公司董事会不能以董事会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也无理由依附股东寰岛雄鹰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讼主张和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二、兴安证券公司收购齐市证券公司应支付合理的对价。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兴安证券公司开业后应收购齐市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营业部。收购就是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而收取对价的应是齐市证券公司的投资者股东,而非齐市证券公司自身,因而兴安证券公司应向齐币证券公司的股东寰岛雄鹰公司等支付收购齐市证券公司的对价。寰岛雄鹰公司此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兴安证券公司是齐市证券公司等四家证券公司合并重组而成,兴安证券公司设立后齐市证券公司及其资产完全并入兴安证券公司,兴安证券公司支付给齐市证券公司股东的对价应是齐市证券公司全部资产的对价,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营业部资产的对价。兴安证券公司支付对价后,有权依法自主处分齐市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的法人资格和资产。由于齐市证券公司是恒升营业部的股东之一,恒升营业部的证券业务又隶属于齐市证券公司,随着齐市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恒升营业部也应并入兴安证券公司。为此,兴安证券公司应向寰岛雄鹰公司支付齐市证券公司在恒升营业部的投资权益。兴安证券公司关于已与齐市证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以此取得齐市证券公司资产的抗辩理由,因齐市证券公司无能力处分自身资格及资产和游彬无权代表齐市证券公司处分公司资产,所签资产转让合同对齐市证券公司不产生效力,兴安证券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


    三、游彬非齐市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处分齐市证券公司的资产。2001年5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任命游彬为齐市证券公司的负责人,并进驻齐市证券公司,这只能视为游彬代表有关部门履行清理整顿证券市场的职责,或者作为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管理职责。任命文件未明确,也不能理解为游彬被任命为齐市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选举董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证券监管部门,无权任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无权授予处分公司资产的权力。游彬有权代表有关部门清理整顿证券市场,却无权以齐市证券公司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署协议处分齐市证券公司资产。游彬擅自处分齐市证券公司资产的行为非行政行为,由此侵害齐市证券公司的利益和齐市证券公司股东的利益的责任及其他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游彬代表齐市证券公司签署的2001年3月15日兴安证券合并重组协议,2 002年8月1 5日资产转让合同,因游彬无权签署这些协议、合同,这些协议、合同对齐市证券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兴安证券公司收购齐市证券公司资产应支付对价的计算依据。兴安证券公司接收齐市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资产时,未进行全面的评估与清算,完全恢复兴安证券公司收购前齐市证券公司资产状态,重新计量对价已无可能。寰岛雄鹰公司以其获得齐市证券公司股权的实际支出价格加相应孳息或出让寰岛雄鹰公司股权交易价格,作为计算对价的主张,皆系寰岛雄鹰公司单方行为,缺乏与本案的关联,不具合理性。合议庭认为,以本诉讼之前,2 001年3月,拟行合并重组时,黑龙江龙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齐市证券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的净资产价值加上证券营业部的无形资产价值,作为兴安证券公司支付对价的价格较为合理。即齐市证券公司净资产总计2924.65万元,富拉尔基营业部无形资产500万元。由于卜奎营业部、永安营业部无形资产未行评估,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酌定两个营业部的无形资产各为250万元,合计500万元。除恒升营业部外,兴安证券公司应支付对价合计为3924.65万元。由于寰岛雄鹰公司持有齐市证券公司80%股份,兴安证券公司应支付给寰岛雄鹰公司3l39.72万元。
    五、关于龙江登记公司的请求。恒升营业部证券业务隶属于齐市证券公司,且具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兴安证券公司对齐市证券公司的收购,使得恒升营业部失去存续的条件,兴安证券公司也应收购恒升营业部,并向恒升营业部的股东支付对价。作为恒升营业部股东的龙江登记公司,虽然其自身的证券类业务已并入兴安证券公司,但其其他资产及相关业务未并入兴安证券公司,其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在恒升营业部另一股东主张恒升营业部股东权,兴安证券公司也应收购恒升营业部资产时,龙江登记公司有权向兴安证券公司主张收购恒升营业部应给付的对价。至于龙江登记公司也是兴安证券公司合并重组的证券公司之一,其自身其他资产与兴安证券公司合并重组及支付对价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鉴于恒升营业部不提供其资产状态的证据,本案也无其他证据材料确定恒升营业部资产数额,合议庭只能以恒升营业部注册资本数额加上无形资产数额作为确定恒升营业部资产和兴安证券公司应支付对价的价格。恒升营业部注册资本525.5万元,无形资产190.25万元,合计715.75万元。龙江登记公司占恒升营业部74.48%的股份,兴安证券公司应给付龙江登记公司535.28万元。龙江登记公司应给付672.09万元的请求,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齐市证券公司在恒升营业部占有15.70%的股份比例,兴安证券公司须按此比例照给付齐市证券公司的股东收购恒升营业部的对价112.37万元,寰岛雄鹰公司应得89.89万元。
    综上,兴安证券公司应给付寰岛雄鹰公司收购齐市证券公司资产的对价款,包括恒升营业部资产的对价款总计3229.61万元。由于游彬无权处分齐市证券公司的财产,侵害了齐市证券公司权利和齐市证券公司股东的权利,对此游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游彬个人没有侵占齐市证券公司的资产,但游彬的行为帮助了兴安证券公司取得齐市证券公司的资产,成为产生本案的原因之一。因而,游彬应与兴安证券公司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恒升营业部与本案的处理结果确有利害关系,将其列为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功口诉讼并无不当。宏达公司未请求参功口本案的诉讼活动,且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本院亦不能将其追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功口诉讼。所以恒升营业部的答辩理由及主张不能成立。据此,判决如下:


    一、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寰岛雄鹰实业有限公司3229.61万元。
    二、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535.28万元。
    三、驳回齐齐哈尔市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会起诉。
    四、驳回黑龙江寰岛雄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371 0元,财产保全费255520元,共计559230元。
由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游彬共同负担365052元,黑龙江寰岛雄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 8 0000元,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担141 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锡平 
                                                                                代理审判员   刘淑敏 
                                                                                代理审判员   孙天文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付兴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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